机动车销售合同
供方: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
需方:
第一条:产品、数量、价款及交(提)货的时间,单位(辆)
产品名 称 |
车辆 型号 |
生产 厂家 |
计量 单位 |
数量 |
单价 (元) |
总金额 (元) |
交车 时间: |
平头教练车 |
HQG5120JLCGD3 |
楚风 公司 |
辆 |
壹 |
63000 |
63000 |
定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|
发动机型号:玉柴4100型. 平头驾驶室,5挡带副变速箱,动转,断气刹,带付喇叭付,付刹车,付倒车镜,9.00-20轮胎,140前后桥。东风蓝,带蓬布,蓬杆 | |||||||
合计人名币(大写) |
陆万叁仟零元整(¥: 63000.00元整) |
第二条:质量标准:按楚风牌教练车有关质量、技术标准执行。
第三条: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:按国家“三包”条列办理。
第四条:随车有必备品、配件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:按楚风牌教练车标准配置随车附带。
第五条:产品所有权自需方付清车款时起转移,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,产品属于供方所有。
第六条:交货方式、时间及地点:客户自提。
第七条:运输方式及到达站(港)和费用负担:客户负担
第八条:检验标准、方法、地点及期限:按楚风牌相关质量标准检验验收。
第九条:结算方式:需方预付定金伍仟元整,余款提车时一次付清。然后供方交该车手续。
第十条:本合同解除的条件:结算完毕,本合同自行解除。
第十一条:违约责任:严格按《合同法》执行不得违约。
第十二条: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;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提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三条: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。
第十四条:其他约定事项: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供 方
名 称: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: 电 话:18908661340 传 真:0722-3242884 开 户银 行:随州工行营业部 账 号:1805020429250077792 邮 编:441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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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 方
名 称: 委托代理人: 电 话: 开 户银 行: 账 号: 邮 编: |
(注:仅供参考,具体以实际样式为准)